[问] 股份制公司按公司法注销并清算后,按照股份我分到一部分的土地及房屋(均有证),现在因道路拓宽面临拆迁,因土地证及房产证上的所有人还是原公司,所以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但我想要产权调换,我的要求合理吗?如果能产权调换,调换后的土地及房产证上的所有人是公司还是我?
[律师建议]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的方式有选择权。
因此您可以要求产权调换。
至于该房地产是股份制公司被注销后分配给您的情形,您可以根据注销的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人是没有理由不给补偿的。
补偿后的房地产的权利,当然是您的名字,不能是原已经被注销后的公司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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