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拆迁人依法享有权利。
(1)依据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可以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2)拆迁人在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之后可以依法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代为拆迁;
(3)有权利申请有关的公证机关对于拆迁协议进行公证,也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于拆迁中的法定事项进行公证。
(4)有权利就拆迁的补偿、安置和周转过渡问题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的拆迁协议;
(5)对于拆迁中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周转过渡等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可以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对于拆迁裁决不服时,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6)可以申请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
(7)用于安置和补偿的拆迁用房尚未建好之前,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安置安排被拆迁人暂时进行周转过渡;
(8)对于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有权利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对于被拆迁人在周转期满之后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可以申请拆迁行政主管机关责令被拆迁人腾退周转房[1],也可以起诉被拆迁人腾退周转房;
(10)对于被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约定,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在拆迁协议中有仲裁条款的,也可以申请仲裁[2];
(11)在拆迁范围确定后,有权利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居民户口的迁入和有关工商执照及其他营业手续的停办事宜[3];
(12)拆迁特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时(如文物、邮政设施等等),可以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3)在拆迁范围确定后,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手续,暂停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变更手续,暂停办理房屋的租赁手续[4];
(14)其他拆迁权利。
2.拆迁人应当履行的拆迁义务
(1)依法对于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对于需要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
(2)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拆迁;
(3)必须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5];
(4)在拆迁过程中,要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就拆迁事宜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和补偿;
(6)自觉履行拆迁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7)接受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
(8)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拆迁协议的规定;
(9)依据国家的规定及拆迁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助补偿费,周转过渡费等拆迁费用;
(10)拆迁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不能提供拆迁安置补偿用房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支付赔偿金[6];
(11)拆迁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2)拆迁行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13)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才能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才能拆迁;
(14)委托具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应当将拆迁委托合同提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证;
(15)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
(1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拆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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