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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与标准不符,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

作者:    更新时间:2007-11-15 15:08:40

在城东某楼盘买房的朱小姐向记者反映,前不久她在该楼盘交付之前对购买的户型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户型的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该户型的栏杆做在阳台的边梁内侧,与她当初签合同时看的样板房、模型以及合同中的平面图不符;由于栏杆做在边梁内侧,与边梁有一定距离,一遇阴雨天气,雨水就会从栏杆与边梁的缝隙中渗入,倒灌室内。朱小姐认为上述问题与开发商当初的宣传不符,且存在严重的功能缺陷,要求该楼盘开发商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后再进行交房。而在该楼盘开发商发给业主的《交房通知书》上称《交房通知书》已经公证处公证,业主逾期不办理入住则视同交付。朱小姐担心与开发商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房子就视同交付了。

[律师点评]

如果交付时,房屋与开发商最初承诺的不一致,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而不需承担延期拿房的违约责任。购房人遇到类似问题时可请公证人员到场,公证购房人是按《交房通知书》的时间到场,但对照交付的房屋与开发商的承诺不一致,购房人拒绝拿房的事实。实际情况与宣传及交房标准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可顺延交房,业主有权拒绝拿房。开发商所称《交房通知书》已公证,购房人逾期不办理入住则视同交付的情况,只适用于那些购房人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到场,或房屋符合交付标准却拒绝拿房的情况。根据朱小姐的陈述,朱小姐有理由拒绝拿房。且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延期拿房或交房,可根据买卖契约的有关交付前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样可获赔偿。

--- 网友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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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公利律师,苏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建筑、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评定3A信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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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雯律师 北京大学学士学位,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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