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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

作者:    更新时间:2007-11-8 16:29: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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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公利律师,苏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建筑、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专业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评定3A信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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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雯律师 北京大学学士学位,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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